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质量改进部•2002年8月16日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4章36条。•2010年1月22日卫生部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共5章38条。第一章基本要求(10条)•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