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机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制备和使用,现将《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