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满足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省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省级行政单位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九条省级行政单位拟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第十条省级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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