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城乡划管理技术规定

余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及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所确定的城乡规划区范围。第三条(编制规划及管理要求)编制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特殊情况)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旧城改造等特殊地块可以根据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城市设计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执行。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第五条(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同时与国土部门用地分类相衔接。第六条(混合用地)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均超过10%(含)的用地。工业、仓储用地除外。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应扣除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面积。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第七条(混合原则)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可混合设置。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重要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内的用地混合。用地之间的混合引导参见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采用“+”连接用地代码表示。第八条(综合利用)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鼓励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在满足运行安全和系统布局的前提下,鼓励交通场站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结合商业、商务等非居住用地综合设置;鼓励变电站、泵站、垃圾压缩转运站、消防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共建共享内部通道及相应管理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且符合城市景观及交通等要求前提下,允许商业、商务等建筑可跨越城市道路合理设置连廊或过街楼,允许合理利用高架道路及桥梁两端下部空间设置城市地面道路、小型车辆停车场、养护管理用房及绿化广场等设施。第九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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